主旨:「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資格審定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案奉核定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1日起施行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104年5月6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及104年5月2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會議決議辦理。
二、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考量教師資格審定包括升等及學位送審等方式,爰將辦法名稱由「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」修正為「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資格審定辦法」。
(二)修正新進助理教授續聘評量機制,將「通過續聘評量者,即不再受本項之限制」修正為「通過續聘評量者,應於第八年結束前通過升等,否則自第九年起不予續聘」(修正條文第八條),以避免流於形式,落實提升師資結構之目的,並自104學年度起新聘之助理教授適用。
(三)配合教育部推動教師多元升等管道,新增得以「教學實務報告」或以「技術應用報告」為代表著作升等之申請資格、評分權重、通過標準(修正條文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六條)。
三、檢附「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資格審定辦法」。
人事室敬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