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資格審定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4/8/1起施行!

主旨:「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資格審定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奉核定中華民國10481起施行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10456103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及104年521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會議決議辦理。

二、本次修正重點如下

(一)考量教師資格審定包括升等及學位送審等方式,爰將辦法名稱由「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」修正為「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資格審定辦法」。

(二)修正新進助理教授續聘評量機制,將「通過續聘評量者,即不再受本項之限制」修正為「通過續聘評量者,應於第八年結束前通過升等,否則自第九年起不予續聘」(修正條文第八條)以避免流於形式,落實提升師資結構之目的並自104學年度起新聘之助理教授適用

(三)配合教育部推動教師多元升等管道,新增得以「教學實務報告」或技術應用報告為代表著作升等之申請資格、評分權重、通過標準(修正條文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六條)。

三、檢附「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資格審定辦法」。

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人事室敬啟